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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姓駕駛2017年3月晚間騎乘機車行經彰化縣芳苑鄉和平路時,因天色昏暗、閃避不及,撞擊超出道路邊緣達90公分的中華電信電桿,造成頭部外傷及骨折等嚴重傷害,陳姓駕駛控告中華電信,彰化地院審理後,判中華電信須賠償陳男110萬餘元。

中華電信指稱陳男機車車損與電信桿無相對應痕跡,且倒地位置與電信桿距離約10公尺,無法證明原告與電信桿有直接關係。

陳男主張,他擔任鍋爐操作員,事發後喪失勞動能力被資遣,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、醫療、看護及不能工作之損失,要求賠償458萬718元。

法官認為,電信桿設置應設於公路用地範圍外,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,也得設置在路肩外側邊緣,該電信桿設置確實有欠缺,但電信桿雖突出,稍加注意即可迴避,認定陳男應付8成責任,審結判中華電信須賠償110萬餘元,全案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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