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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德區某診所為患者施打點滴時,遭發現點滴已經過期3年。家屬反應後,護理師竟回「標籤只是給衛生局看的」。桃園市衛生局前往稽查,發現有36項藥品過期,最久的竟已過期13年,依法開罰11萬,該護理人員也停業2個月。

藥品過期 最久13年

市議員簡智翔24日踢爆,指八德區1間診所施打點滴時,家屬發現已經過期3年,向護理師反應,居然得到「沒關係,有問題會起疹子」、「標籤只是給衛生局看的」說法。家屬說,弟弟遭診斷脫水,需要調點滴,居然已經使用3年,痛批「這是什麼鬼話?」、「要去看的,自己斟酌一下,保命要緊。」

衛生局表示,23日前往稽查,除了當時施打給患者的葡萄糖氯化鈉注射液外,發現全部有36項藥品過期,最久的是2006年5月19日就過保存期限,已經過期13年。稽查人員上門時,診所人員則說,當時是疏忽,不小心拿錯,並非故意。

診所違法 挨罰11萬

不過衛生局也說,經觀察後,該位患者目前並無大礙,而該診所從開業以來,都沒有違規紀錄。此次護理人員為病患施打過期藥品,已違反護理人員法,該護理人員處停業2個月處分。至於診所未盡督導責任,及使用過期藥品,分別依照醫療法、藥事法開罰5、6萬元。

部立桃園醫院藥劑科主任吳閔雯指出,藥品在保存期限內,可以保證效力、安全性,但若藥品過期,則無法掌握變數,因此若藥品過期,就不應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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